拉脫朗大公會議第十期會議──公元一五一五年五月四日(在眾多中通牒Bulla inter multiplices)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2   
標 題 論征收利息—還論〔慈善山〕 (montes pietatis)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〔在善山的爭論中,有些人認為〕:那些(慈善)山,租於窮人們,到了一定的時候,山主派員前往收取租金,這是不許可的,因此,這種人未可脫免征收利息—高利貸,-的罪孽,因為由路加福音為證:主—耶穌,明白訓令我們,不該希望別人償還你所借出的參閱:路:六,卅四)。為此,誰若企圖從所借用之物,收取租息,而對所借用之物,並不因自己的勞力,自己的費用出產什麼,且也不冒任何損失的危險,那麼,這便是〔征收利息〕—〔放高利貸〕的固有意義—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43-144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3   
標 題 論征收利息—還論〔慈善山〕 (montes pietatis)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〔相反地,有些人說;這是許可的〕,祇要不是用租借的理由,來征收租息‥,而是為了維護出區的安全所派的人員,所支的費用不是靠這種山區謀利,而是向租借的人,收取有限度的、必要的租金,那也沒有什麼不對的,因為法律有規定:誰覺得方便,誰就該負起責任。〔Bdonifatius V111,Lib.6-Deretakuyn,RG.55 (Frdb.2,1123)〕;且這特由宗座權威為證,故他們列舉我們前任教宗保祿二世、西斯多四世、依諾森八世、亞歷山大六世,以及猶理斯二世,來證明他們的主張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42-1444




工具書 教會訓導文獻選集
編 號 1444   
標 題 論征收利息—還論〔慈善山〕 (montes pietatis)
教 宗 良十世
內 容

我們—願意顧及兩方面:一方面要顧及公義,以免捲入高利貸—〔剝削別人〕的旋渦,而在另一方面,要顧及慈善以及真的愛德,以賙濟窮人—故由於這公會議的贊同,我們宣佈、斷定—上述這些慈善山區,由國以及宗座權威核准,因而山主人,為了有關維謢上述山區的安全保養所派的員工,所費的開支,收取相當的租金,而不圖暴;利這既無不當之嫌,亦無犯罪之機,自亦不可予以懲斥;相反地,我們理應予以贊同,絕不該視之為剝削行為。—但若有人,反對我們的聲明與規定,竟敢爭辯、揚言、加以〔口誅筆伐〕,則我們願意他們受控,遭受絕罰的懲處。

   
註 釋

*參閱1442-144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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